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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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有二家以上者,依優勝順序,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兩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其再次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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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當機關有委託專業服務廠商的情況下,進行評選和計費時,應根據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1. 如果只有一個優勝廠商,則應以議價方式進行。 2.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優勝廠商,則應根據優勝的順序進行議價,從最優勝的廠商開始,依序進行。但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廠商在同一個優勝順位上,則優先考慮標價較低的廠商進行議價。 這個規定表示當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進行評選和計費時,如果只有一家優勝廠商,則可以直接進行議價。如果有兩家以上的優勝廠商,則根據優勝順位進行議價,標價較低的廠商優先進行議價。這樣的規定可確保公平競爭和效率,同時符合機關的需求和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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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