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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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8條,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時,得標廠商專業服務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處理和法律責任,由廠商自行負責。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者取得授權。例如,假設某機關委託一家廠商設計一個軟體系統,機關可以根據這條法條來規定該軟體系統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廠商應對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處理和法律責任。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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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