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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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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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當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的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時,可以在合約中訂明從第二年起根據物價指數來調整合約價金。該條款要求在合約中明確說明調整的項目、方式和金額上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獲得了政府的委託,承擔專業服務的工作,而該委託的履約期間是兩年。根據該法條,合約中可以明確規定在第二年開始,採用物價指數調整合約價金。合約中應說明調整的項目(例如工資或其他成本),調整的方式(例如按照物價指數的上升率調整)以及調整的金額上限(例如不得超過5%)。這樣可以確保合約價金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公平和合理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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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