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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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 2.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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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廠商的服務費用支付方式。根據第1項規定,廠商的服務費用可以在契約訂立後預付一部分,其餘部分則按月或分期支付。但是,每次支付的金額和條件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訂明。根據第2項規定,預付一部分的金額原則上不應超過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參考資料: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日期:109年06月24日) 3.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2020.6月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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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