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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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 2.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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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5條規定了機關采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时,契约应明确以下事项: 1. 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廠商应记录各项费用并提供相关凭证,機關有权前往廠商处进行查核。 2. 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契约应明确成本上限,以及超过上限时的处理方式。 根据以上资料,根据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5条的规定,当机关采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时,廠商应记录各项费用并提供相关凭证,机关有权前往廠商处进行查核。同时,契约应明确成本上限,并规定超过上限时的处理方式。
- 記錄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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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