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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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 2.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 3.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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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時,如果得標廠商能夠降低服務費用或提高實際績效,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廠商獎勵性報酬。 2. 獎勵性報酬的給付方式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a) 如果是服務費用的降低,則給付的金額應該是減少的契約價金的一定比率。 b) 如果是實際績效的提高,則根據契約中所載的計算方式進行給付。 3. 獎勵性報酬的給付應符合以下限制: a) 服務費用降低的比率不得超過50%。 b) 實際績效提高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的10%。 依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未有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與此法條有關。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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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