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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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 2.前項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直接費用: (一)直接薪資:包括契約所載直接從事專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作為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 (二)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專業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三)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加班費、資料收集費、專利費、外聘顧問之報酬、電腦軟體費、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二、公費: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三、營業稅。
- 3.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 4.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 5.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
- 6.第二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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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的解釋: 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的案件。例如,專業服務需要進行詳細調查、評估和分析的情況下,可以適用這種計費方式。 2.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公費和營業稅。 - 直接費用包括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和其他直接費用。直接薪資包括實際薪資、獎金和由雇主支付的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和勞工退休金。管理費用包括各種非直接薪資支出,例如人事管理費用、辦公室費用等。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項目時所需的其他費用,例如差旅費、加班費、專利費等。 - 公費是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的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和相關的稅費。 - 營業稅是指依法應支付的稅費。 3. 直接薪資中的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的薪資費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訂定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的百分之十六。 4. 直接薪資中的非經常性獎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訂定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的百分之三十。 5. 直接薪資中依法應由雇主負擔的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和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 6. 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照直接薪資和管理費用的金額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獎金後和管理費用合計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這些解釋來自法令本身的規定,並且包含了對各項款式的詳細說明。
- 非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搬運名詞
- 承攬名詞
- 委辦名詞
- 專利名詞
- 報酬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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