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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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審查,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 2.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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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條文和參考資料,可以解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6 條如下: 1. 根據此條款,當機關進行公開徵選專業服務廠商承辦時,如果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的要求,機關應先審查資格文件。如果資格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該廠商的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2. 機關在評選結果後應通知廠商,對於未被選中的廠商也應詳細說明未被選中的原因。 參考資料中的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1、3項、第34條第1項和政府採購之範本都提供了相關的規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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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