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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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九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 二、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三、計畫執行方式。 四、如期履約能力。 五、價格。 六、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七、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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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按照個案特性和實際需要,可以載明以下事項: 一、廠商所具備的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這表示評選委員會可以根據廠商的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來評估其能力和適合度。 二、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的經驗和能力。這表示評選委員會可以考慮計畫主持人和主要工作人員的經驗和能力,以確定廠商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來領導和執行該計畫。 三、計畫執行方式。這表示評選委員會可以評估廠商提出的計畫執行方式,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機關的需求和期望。 四、如期履約能力。這表示評選委員會可以考慮廠商的過去履約記錄和能力,以評估其是否能按照合約條件按時交付所需的服務或產品。 五、價格。這表示評選委員會可以考慮廠商所提出的價格,以評估其是否合理且符合預算要求。 六、建議書的完整性、可行性和對服務事項的瞭解程度。這表示評選委員會可以考慮廠商提出的建議書的完整性、可行性以及對服務事項的理解程度,以評估其提供的解決方案的質量和適用性。 七、其他必要事項。根據個案的特性,評選委員會可以載明其他必要的事項,以確保評選程序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日期: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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