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應徵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三、服務之提供方式。 四、工作時程。 五、涉及材料或設備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服務之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者,其績效衡量指標、驗收項目及標準。 七、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服務建議書及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八、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價及付款方式。 十二、招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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