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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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應徵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三、服務之提供方式。 四、工作時程。 五、涉及材料或設備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服務之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者,其績效衡量指標、驗收項目及標準。 七、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服務建議書及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八、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價及付款方式。 十二、招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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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機關在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以根據個案特性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以下事項: 一、服務的項目和工作範圍。 例子:如果委託廠商是要進行市場調查,則工作範圍可以包括調查方法、問卷設計、數據分析等。 二、應徵廠商的資格條件和應檢附的文件。 例子:可以要求廠商具有特定的專業背景或相關經驗,並需要提交相應的學歷證明或工作經歷。 三、服務的提供方式。 例子:可以要求廠商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工作,或者以階段性的方式提供服務。 四、工作時程。 例子:具體列出開始和結束日期,以及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安排。 五、涉及材料或設備的供應者,其規格。 例子:如果服務需要使用特定的設備或材料,可以要求廠商提供相關的規格或技術資料。 六、服務的工作範圍和內容明確者,其績效衡量指標、驗收項目及標準。 例子:可以制定相應的績效指標和驗收標準,以便評估廠商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七、廠商應提出的專業服務建議書及應含的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的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例子:廠商可以在專業服務建議書中提供各項工作的具體時程表、預估數量、價格和計畫內容等信息。 八、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例子:明確規定廠商在完成服務後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情況,有可能是廠商保留智慧財產權或轉移到機關等。 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例子:明確列出評選項目和標準,例如專業能力、過往經驗、提案內容等,以及評選方式,可能是根據得分最高的廠商進行評選。 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例子:載明與評選優勝廠商進行價格議價的原則和方式,以及最終決標的準則和程序。 十一、計價及付款方式。 例子:具體列出計價方式(例如按時間計費或按工作量計費)和付款方式(例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十二、招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例子:明確列出相關的招標須知和契約條款,包括合同期限、違約條款等。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例子:規定廠商需要在評選過程中進行簡報的方式和要求。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例子:明確列出該專業服務的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例子: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列出其他相關的事項或要求。 這些規定可根據個案特性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進行載明,以確保委託專業服務順利進行,並達到合理的評選和計費方式。 參考資料: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法令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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