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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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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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專業服務是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這些服務可以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社會福利以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舉例來說,一個機關可能需要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將會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的規定,選擇合適的律師來提供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服務。另外,如果一個機關需要進行病蟲害防治工作,則可能會委託專業的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機構來提供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藝服務。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法律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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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