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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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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專業服務是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這些服務可以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社會福利以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舉例來說,一個機關可能需要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將會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的規定,選擇合適的律師來提供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服務。另外,如果一個機關需要進行病蟲害防治工作,則可能會委託專業的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機構來提供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藝服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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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