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勘察工程基地。 二、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 三、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 四、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五、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 六、運輸規劃。 七、製作規劃圖說。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案構想。 八、製作工程計畫書。如設計準則、規範等級說明、構造物型式及施工法(含特殊構造物方案及比較)、材料種類、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工程計畫期程、工程經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九、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規劃。 十、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 十一、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十二、規劃報告。 十三、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5 條,機關委託的廠商可以根據採購案件的特性和實際需要,選擇以下的服務項目: 1. 勘察工程基地:對工程基地進行勘察。 2. 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繪製工程基地的位置圖。 3. 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對可行性研究結果進行檢討並提出建議。 4. 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進行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土壤調查、水文氣象觀測、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等相關調查、試驗或勘測工作。 5. 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對計畫相關資料進行補充、分析和評估。 6. 運輸規劃:進行運輸規劃。 7. 製作規劃圖說:製作包括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和剖面圖等草案構想的規劃圖說。 8. 製作工程計畫書:製作包括設計準則、規範等級說明、構造物型式和施工法、材料種類、構造物耐震和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工程計畫期程、工程經費概算等初步建議的工程計畫書。 9. 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規劃:進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的規劃。 10. 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進行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的初步規劃。 11. 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進行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的制定。 12. 規劃報告:製作規劃報告。 13. 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提供其他與規劃有關且在招標文件或契約中明確指出的技術服務。 參考資料: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