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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勘察工程基地。 二、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 三、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 四、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五、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 六、運輸規劃。 七、製作規劃圖說。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案構想。 八、製作工程計畫書。如設計準則、規範等級說明、構造物型式及施工法(含特殊構造物方案及比較)、材料種類、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工程計畫期程、工程經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九、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規劃。 十、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 十一、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十二、規劃報告。 十三、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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