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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基本設計: (一)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二)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圖文資料: 1.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2.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基本設計圖。 3.結構及設備系統研擬。 4.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5.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6.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7.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8.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9.綱要規範。 (四)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五)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七)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八)成本概估。 (九)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基本設計報告。 二、細部設計: (一)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補充鑽探及試驗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試驗。 (二)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1.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地質柱狀圖等。 2.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3.設備圖文資料。如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等設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 (三)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四)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五)成本分析及估算。 (六)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七)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三、代辦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 四、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一)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二)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四)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五)契約之簽訂。 (六)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2. 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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