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的規定,機關在委託廠商進行監造時,可以依據採購案特性和實際需要,選擇下列服務項目: 1. 撰寫監造計畫並依核准計畫內容執行。 2. 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監督施工廠商按照合約和設計圖說進行施工並核實廠商的履約情況。 3. 審查施工廠商的施工計劃、品質計劃、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加班計劃、施工延遲及其他需要審查和管制的申請案件。 4. 審查重要分包商和設備製造商的資格。 5. 監督並核驗施工廠商進行放樣、施工基準測量以及各種測量活動。 6. 監督施工廠商執行材料和設備的品質管理工作。 7. 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8. 審查履約進度核實和管理以及履約估驗計價。 9. 協調和整合有關履約界面的事項。 10. 提出和協助處理契約變更事項。 11. 監督機電設備的測試和試運轉。 12. 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和合約中所提到的其他結算資料。 13. 協助進行驗收工作。 14. 協助處理履約爭議。 15. 其他與監造有關且在招標文件或契約中明確規定的技術服務。 根據第2款的規定,委託契約應詳細說明派遣人員的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的期間以及權責分工。 根據第3款的規定,進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的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如果法令或契約規定他們需要親自到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參加會議,則應配合到場進行相關工作、解釋和審核。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可來自政府機關發佈的相關法令和法規,例如《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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