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四條至第七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 一、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 二、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三、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四、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五、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六、特殊設備之設計、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七、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 八、協辦有關器材、設備及零件之採購。 九、關於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 十、設施安全之評估。 十一、協辦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 十二、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擬。 十三、價值工程分析。 十四、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 十五、其他與技術服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事項。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8 條,機關在委託廠商辦理服務時,可以根據個案特性和實際需要,選擇下列服務項目,並一併招標或另行招標: 1. 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 2. 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3. 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4. 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5. 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6. 特殊設備之設計、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7. 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 8. 協辦有關器材、設備及零件之採購。 9. 關於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 10. 設施安全之評估。 11. 協辦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 12. 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擬。 13. 價值工程分析。 14. 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 15. 其他與技術服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事項。 參考資料: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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