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的規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進行專案管理時,可以根據採購案件的特性和實際需要,選擇下列服務項目: 1. 可行性研究的諮詢和審查,包括評估計畫需求、審查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評估等。 2. 規劃的諮詢和審查,包括規劃圖說、設計準則的審查等。 3. 設計的諮詢和審查,包括工作成果的審查、設計進度的管理等。 4. 招標、決標的諮詢和審查,包括招標文件的準備、投標廠商資格的審查等。 5. 施工督導和履約管理的諮詢和審查,包括施工計畫的審查、工地安全督導等。 根據該法條的第2款,專案管理可以將監造服務項目和第5款的服務項目整合在一起進行,但必須排除重複的項目和利益衝突的情況。 參考資料: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最新修正日期:101年12月27日、102年11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