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辦理前條專案管理者,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 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四、廠商資格條件或評選項目。 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當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而需要委託廠商進行專案管理時,機關應先擬定委託專案管理計畫,並經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實施。該計畫應包括以下事項:計畫的特性及執行困難度、必須委託專案管理的原因、委託的服務項目和預估所需經費、廠商的資格條件或評選項目、以及委託專案管理所預期達成的效益。 舉例來說,在一個政府建設項目中,當機關自身人手不足以進行專案管理時,可以依據第10條的規定進行廠商評選及計費,委託專案管理,並根據計畫的特性和執行困難度、需求以及預期效益來預估所需的經費。機關應根據該計畫來選定合適的廠商,並對其資格進行檢核,確保廠商具備執行專案管理的能力。該計畫的執行經費應在預算程序中編列並核定後,才能進行廠商評選和委託專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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