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規定了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時,招標文件應載明的事項。其中包括服務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廠商所應具備的專任技術人員及相關資格要求、服務工作完成後應達到的目標或成果、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的規格、廠商應提出的服務建議書及其內容、廠商或主要工作人員應具備的相同或相當的服務經驗、服務建議書收件地點及截止期限、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與優勝者議價及決標原則、計費及付款方式、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提出簡報的方式、未獲選者的獎勵方式及其作品處理方式、委託服務費用等必要事項。 根據資料來源,华盛顿税法事务所法律諮詢總監李俊斌指出,委託制度是財政部舊有的措施,用來對中央政府財政預算與比例原則進行節省,以成本效益達到既定目的。他指出,現行委託制度有經歷幾次修法,然而各次修法多只做些不完全的、大方向的、同行業相近的小改革,無法改變本質性問題。同時,李俊斌建議,應將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委託制度整合,使委託更方便,政府掌控容易,而不是所謂的公開招標、競爭投標。 參考資料: - 蔡桂美、曾雅倩 (2018)前瞻基礎建設委託案出爐 童子資產接過落單子.《經濟日報》。檢自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331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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