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需求計畫,其內容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預計提供技術服務之期程等。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需求計畫的內容可以包括計畫的緣起、需求的說明、基地的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的上限,以及預計提供技術服務的期程。這表示在進行技術服務評選時,機關可以根據這些內容來評估並選擇適合的廠商或計費方式。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污染整治設計及工程監造委託工作作業準則」,2016年6月修訂,https://gc.epa.gov.tw/epa/epashowfile.aspx?folderpath=ANNOUNCEMENTC/%e6%94%bf%e5%b8%83%e8%88%87%e8%a1%8c%e6%94%bf%e5%ae%a3%e5%82%b3%e6%aa%94/%e7%92%b0%e5%a2%83%e6%b1%a1%e6%9f%93%e6%95%b4%e6%b2%bb%e8%a8%ad%e8%a8%88%e5%8f%8a%e5%b7%a5%e7%a8%8b%e7%9b%a3%e5%af%9f%e5%a7%94%e6%89%98%e5%b7%a5%e4%bd%9c%e4%bd%9c%e6%a5%ad%e6%ba%96%e5%89%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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