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資訊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工作期限,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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