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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2. 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訂定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議價廠商之標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無減價之需要者,機關得依其標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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