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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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 2.機關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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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2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機關在決標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 若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則依照該服務費用或費率進行決標。 2. 若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則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及第54條之規定進行超底價決標或廢標。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機關依照前項第2款所訂定的底價,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6條的規定。若議價廠商的標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且無需進行減價,機關可以依照其標價訂定底價,進行照價決標。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 -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適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條文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46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53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54 條條文
-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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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