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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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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