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有二家以上者,依優勝順序,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兩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其再次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當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進行議價及決標時,有以下兩種辦理方式: 1. 若優勝廠商只有一家,則以議價方式辦理。 2. 若優勝廠商有兩家以上,則依照優勝序位的順序進行議價。當有兩家以上的廠商位於同一優勝序位時,則以標價較低者優先進行議價。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進行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後,選出了三家符合資格的優勝廠商,他們的優勝序位分別為第一、第二和第三名。機關在進行議價時,會從最優勝的廠商開始逐家議價,然後再依序進行議價。如果有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廠商在同一優勝序位上,則標價最低的廠商將優先進行議價。 以上回答參考來自《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