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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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 2.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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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