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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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 2.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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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