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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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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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