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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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於資訊整體委外服務,除前條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之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計畫。 二、廠商之專案計畫管理能力。 三、廠商之財務能力。 四、廠商過渡作業之計畫管理能力。 五、重大附加效益。 六、廠商誠信履約之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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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規定,在資訊整體委外服務中,除非其他法令有不同規定,評審項目可以根據個案特性和實際需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以下事項: 1. 廠商的人力資源規劃和運用計劃。 2. 廠商的專案計劃管理能力。 3. 廠商的財務能力。 4. 廠商在過渡作業中的計劃管理能力。 5. 重大附加效益。 6. 廠商履約誠信的風險評估。 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進行評選時可以參考以上項目作為評估廠商的依據,以確保廠商具備必要的能力和條件來提供資訊服務。例如,評估廠商的財務能力可以考慮其財務報表、經營狀況等資訊;評估廠商的專案計劃管理能力可以考慮其過去的專案執行經驗和管理方法等。這些評選項目的設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進行調整,以確保廠商具備足夠的能力和品質來執行資訊服務。
- 第五條第十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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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