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所具備或提供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源或資格。 二、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 三、廠商之品質保證能力。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廠商之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六、如期履約能力。 七、廠商之支援及維護能力。 八、價格。 九、教育訓練之提供。 十、計畫執行方式。 十一、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 機關採購軟體開發服務,前項第二款所定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得包括在零成本或低成本之前提下,提供可自由存取、使用、修改及散布之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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