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或資源及應檢附之文件。 三、機關現有資訊作業環境及相關電腦軟硬體或通信設施。 四、工作時程。 五、涉及材料、設備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驗收項目及標準。 七、計價及付款方式。 八、廠商應提出資訊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一、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二、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三、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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