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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委託廠商提供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人力及技術等之整體性資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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