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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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委託廠商提供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人力及技術等之整體性資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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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機關在進行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設備汰舊換新時,可以採取整體委外服務的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包括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人力及技術等方面的整體性資訊服務。 參考資料: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範例:例如,一個政府機關計畫進行一項重大的資訊系統更新,包括更換舊有的電腦軟硬體、更新通信設施以及提供訓練和技術支援等服務。根據這條法條,該機關可以委託一家資訊服務廠商提供整體性的資訊服務,將這些工作外包給專業的廠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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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