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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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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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該法規所指的資訊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沒有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核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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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