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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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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該法規所指的資訊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沒有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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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