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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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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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 條》,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而對於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的情況,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的計算方式,則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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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