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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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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對於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條,該條款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所訂定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機關得將本法規定的採購項目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辦理,並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這意味著機關在採購項目中,可以選擇將其委託給資訊服務廠商進行辦理,並按照「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的規定進行操作。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項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3條,該條規定了資訊服務契約的具體內容。在該條的範例中,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例如政府機關委託一家資訊服務廠商開發一個網站系統,該機關需要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進行評選和計費,以確保該機關所委託的資訊服務廠商符合相關要求,並以合理的費用進行報酬。這樣可以確保機關在資訊服務的採購過程中能夠達到公平和有效率的目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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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