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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2. 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3. 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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