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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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 2.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 3.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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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如果機關委託的廠商是根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進行計費的,當該廠商在執行服務時降低了服務費用或實際績效有所提高,機關可以給予該廠商獎勵性報酬。 2. 獎勵性報酬的給付方式需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具體方式如下: a. 如果是因為降低了服務費用,則獎勵金額按照所減省的契約價金的一定比率給付。 b. 如果是因為實際績效提高,則獎勵金額按照契約中所載的計算方式給付。 3. 獎勵金額限制如下: a. 服務費用降低的一定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b. 實際績效提高的獎勵金額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的百分之十。 根據資料,第17條規定了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有關獎勵性報酬的主要內容。根據法條規定,當廠商在執行服務時降低了費用或提高了績效,機關可以根據招標文件中的規定,給予廠商相應的獎勵金額。獎勵金額的限制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於費用降低的獎勵金額,不得超過所減省的契約價金的一定比率,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五十;二是對於績效提高的獎勵金額,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機關委託技術服務計費辦法》,公共工程企劃與設計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3年12月更新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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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