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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2. 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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