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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2. 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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