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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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 2.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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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9 條规定有以下内容: 1. 廠商的服務费用可以在合同签订后预付一部分,其余的可以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必须明确规定每次支付的金额和条件。 2. 前面提到的预付一部分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或合同金额上限的百分之三十。 参考资料:《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018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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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