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0條規定,若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的履約期間超過一年,可以在契約中訂明自第二年起可以根據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且要敘明調整的項目、方式以及調整金額的上限。 範例:例如,某機關與資訊服務廠商簽訂了一份兩年的契約,契約中明確規定自第二年起可以根據物價指數進行價金調整,並且限制調整金額不得超過5%。如果第二年的物價指數調整為3%,那麼契約價金將根據此比例進行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