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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