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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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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資訊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 2.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1條,以下是解釋和相關範例: 1. 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時,若涉及到資訊服務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廠商應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範例:如果一個政府機關委託一家資訊科技公司開發一個軟體應用程式,根據合約,該公司應負責處理和保護該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並確保該軟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如果該公司侵犯了其他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它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相應的授權。 範例:一個政府部門委託一家軟體開發公司開發一個網站,根據合約,該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取得網站的部分或全部智慧財產權,並且可以獲得相應的授權權利。這樣,該機關可以在必要時修改或轉授權該網站的權利。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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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資訊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