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問題描述,這是有關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條的問題,該條款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的。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各公開招標評選委員會應訂定辦法,規定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擔保方式,保證投標人之行為誠實,並確保招標作業公正、公平、公開。 具體而言,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條應該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制定的具體規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招標作業的公正性和競爭性,並保障投標人的利益。 有關政府採購法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的更多資訊,可參考下列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20036) 2.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https://web.epa.gov.tw/psc_law/PSC_Law.aspx?lawid=14) 3. 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解析(https://www.cloudcollege.com.tw/public/course/5b7ff007b0a369001b87cbad) 請注意,以上參考資料僅提供一般資訊,具體解釋和適用該法律條款的具體情況應該參考相關的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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