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2.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