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3條,其內容如下: 1.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這表示在進行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的採購中,投標廠商可以選擇將押標金分別繳納給各個項目,或者合併繳納一個總額等於各項目應繳納押標金之和的押標金。 2.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如果投標廠商選擇合併繳納押標金,則可以根據所投標的項目分別將押標金予以發還。 參考資料: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http://ic.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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