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系教授表達的觀點,以下是對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第1項,如果得標廠商原本繳納的押標金超過了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則超過的部分應該予以發還給得標廠商。這意味著得標廠商可以獲得他們繳納的多餘金額。 2. 根據第14條第2項,如果廠商繳納的押標金有情況不符合發還條件,那麼在扣除超付金額後,全部的押標金都不予以發還。但如果採購過程中採用了複數決標,廠商就根據每個項目單獨計算的方式合併繳納押標金,那麼不予發還的金額應該單獨計算。 以上觀點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