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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
  2. 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扣除溢繳之金額後全部不予發還。但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其不予發還之金額應依個別項目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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