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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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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
  2. 2.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扣除溢繳之金額後全部不予發還。但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其不予發還之金額應依個別項目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表達的觀點,以下是對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第1項,如果得標廠商原本繳納的押標金超過了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則超過的部分應該予以發還給得標廠商。這意味著得標廠商可以獲得他們繳納的多餘金額。 2. 根據第14條第2項,如果廠商繳納的押標金有情況不符合發還條件,那麼在扣除超付金額後,全部的押標金都不予以發還。但如果採購過程中採用了複數決標,廠商就根據每個項目單獨計算的方式合併繳納押標金,那麼不予發還的金額應該單獨計算。 以上觀點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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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