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履約保證金的額度可以是一個固定金額或是契約金額的一定比率,由機關在招標文件中選擇訂定。 2. 對於一個固定金額來說,原則上不應該超過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的百分之十;對於一定比率來說,原則上不應該超過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 3. 對於採用單價決標方式的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個固定金額。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押標金規章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公共工程品質承諾文件第二節第一項,可以了解到履約保證金的額度可以根據預算金額、契約金額或是採購總額的一定比率來設定。例如,如果預算金額為100萬元,根據該法規的原則,履約保證金的一定金額不應該超過10萬元。如果契約金額為200萬元,則履約保證金的一定比率不應該超過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即20萬元。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押標金規章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和第九條第二項,可以了解到對於採用單價決標方式的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個固定金額。例如,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採用單價決標方式的採購,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方式可以選擇現金、支票、定期存款等。 總結而言,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5條的規定,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可以根據預算金額、契約金額或採購總額的一定比率來訂定履約保證金的額度,如果採用單價決標方式則為一個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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