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8條的規定,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期限應由機關根據案件性質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對於金額以上的採購,應設定十四天以上的合理期限。如果廠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或者繳納的金額不足或不符合規定的程序,機關將不接受其申請。然而,如果廠商能夠補正這些情況,機關應定期要求其補正;如果廠商逾期未補正,機關將不接受其申請。此外,機關在進行簽約時,可以不要求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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