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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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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2. 2.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3. 3.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8條的規定,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期限應由機關根據案件性質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對於金額以上的採購,應設定十四天以上的合理期限。如果廠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或者繳納的金額不足或不符合規定的程序,機關將不接受其申請。然而,如果廠商能夠補正這些情況,機關應定期要求其補正;如果廠商逾期未補正,機關將不接受其申請。此外,機關在進行簽約時,可以不要求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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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