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在辦理採購時,除非可以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否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廠商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的種類、額度、繳納、退還及終止方式。 範例:一個政府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必須繳納10,000元的押標金和20,000元的保證金,並在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的廠商。這樣的規定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的要求。 2.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的採購,如果外國廠商可以以等值外幣繳納押標金和保證金,機關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出外幣的種類和繳納方式。 範例:一個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可以以美元作為等值外幣來繳納押標金和保證金,並規定以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準。這樣的規定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的要求。 3.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等值外幣的折算方式,除非招標文件有另外的規定,一般是以繳納日前一個辦公日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準。 範例:一個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可以以歐元作為等值外幣來繳納押標金和保證金。在繳納時,根據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將歐元的金額換算成台幣。這樣的規定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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