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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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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4 條,押標金及保證金的繳納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的名義進行。這意味著只有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本身才被允許支付押標金和保證金。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參與投標,該公司必須使用自己的名義支付押標金。同樣地,如果該公司被選為得標廠商,它也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支付保證金。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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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