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得以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其己繳納者,並得經機關同意更改繳納方式。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5條,廠商可以選擇兩種以上的方式來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且已經繳納的廠商在獲得機關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更改繳納方式。根據相關案例和資料,無法提供這條法規的更多詳細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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