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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提供財物供廠商加工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2. 前項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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