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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換貨,其須將已付款之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得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之保證金。保固期間內有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改善或換貨之情形者,亦同。
  2. 前項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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