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的規定,廠商可以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具體辦理方式如下: - 如果整個標價偏低,擔保金額是總標價與底價之差額的80%,或是總標價與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差額的80%。 - 如果只有部分標價偏低,擔保金額是該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差額的70%。如果該部分無底價,則以該部分的預算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代替。 - 如果廠商未按規定提出差額保證金,可以不予決標予該廠商。 2. 差額保證金的繳納應訂定合理的期限,至少五日以上。對於差額保證金的有效期、內容、返還等事項,適用履約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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