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廠商依法提出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的辦理方式。根據該法條的規定: 1. 廠商提出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時,需滿足以下要求: -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金額應不少於總標價。 -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應附於資格文件一同提出。 -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的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應適用履約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2. 第一項所指的總標價可以以下列情形之一來衡量: - 若是透過總價決標,就是指投標廠商所提出的總標價。 - 若是透過單價決標,就是指招標文件中所載明的預估採購總額或廠商所報單價與招標文件中所載明的預估採購量相乘所得的結果。 - 若是透過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則由廠商根據招標標的或機關預估採購總額預估,或是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一定金額代替。 3. 若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金額超過決標價,則需依照決標價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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