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8條,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訂明不予發還的情形。此外,也可以適用該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的規定。然而,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存在,保固保證金應在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予以發還。 提供參考資料: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中華民國經濟部令第0960400600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