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時,招標文件可以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這些保證金可以由其他符合招標文件所定的投標廠商代替繳納以履行履約及賠償的連帶保證。這種情況下,未得標的廠商可以由其他符合資格的廠商替代繳納保證金。 參考資料: 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 2. 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13款、第31條第4項第4款 3. 臺北縣泰山鄉公所一般採購公開招標投標須知第20條第13款、第31條第4項第4款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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